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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管理规定详述

业务QQ:2098724559 | 2014-04-01 | 来源:深圳防伪-泛彩溢
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管理规定是为进一步规范防伪技术评审工作,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及《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防伪技术评审工作,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及《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认资格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组织开展。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受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委托,承担资格确认范围内防伪技术产品的防伪技术评审工作。
  第三条防伪技术评审工作应当遵守科学、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申请防伪技术评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二)申请评审的防伪技术产品核心技术权属明确,且申请方拥有该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条申请方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的类别和防伪技术评审机构的授权范围,自主选择相应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并提交申请。境内申请方可以直接向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境外申请方应当经全国防伪办向指定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防伪技术评审申请书(见附件1)
  (二)防伪技术研究报告。防伪技术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立项研发的目的和意义;
  2.防伪技术特点和技术指标;
  3.防伪特性的可靠性评价与分析;
  4.应用领域,介绍该防伪技术和防伪技术产品已经或拟定应用推广的行业及主要产品;
  5.防伪技术产品完成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防伪性能检测报告和防伪特征及安全、保密功能的验证报告。其中,防伪性能检测报告应当是按现行标准进行的全项检测报告。
  (四)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的实用特征、防伪功能、服务体系与安全保障能力与措施介绍报告:
  1.主要防伪特征及使用方法介绍;
  2.主要防伪功能的安全、可靠性措施介绍;
  3.生产应用全过程的安全保障能力与措施、安全管理保障制度以及服务体系概述。
  (五)防伪技术权属证明。主要包括专利保护证明、对技术的使用授权证明或申请方对技术权属的承诺等。其中,申请方的技术权属承诺应当加盖申请方印章和有申请方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申请者签名。
  (六)附件:
  1.申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2.现行产品技术标准(国标、行标、企标)文本;
  3.防伪技术产品的样品或照片、影印件等;
  4.必要的安全、保密等规章制度;
  5.申请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六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填写《防伪技术评审形式审查单》(见附件2)。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并向申请方通报预审专家名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补报材料或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向申请方通报预审专家名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预审小组由2至4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当各有1名管理类和1名相应专业技术类别的注册专家,预审组长原则上由防伪技术注册专家担任。
  对防伪技术评审最终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指标,应当由有资质的防伪检测机构出具检测验证报告。如遇高新技术、前沿技术产品而已确认的防伪检测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全国防伪办指定单位进行检测验证。对于需要组织专家验证的项目,由预审小组组织专家验证,并做出验证报告。
  预审主要内容包括:对评审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确保防伪技术评审会议所需材料齐全;对所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可信性进行必要的核实;确定申请项目的产品类别;与申请方沟通申报材料中不清楚的地方;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做出预审结论,填写《防伪技术评审预审报告》(见附件3),决定是否提交防伪技术评审专家会议。
  第八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在预审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防伪技术评审会议,并提前通知申请方。对于预审不通过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应当在做出不合格结论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退回申报材料,并向全国防伪办报送《防伪技术评审不合格项目备案表》(见附件4)。
  第九条防伪技术评审会议由防伪技术专家、防伪技术评审机构代表、申请方代表和全国防伪办派出的观察员参加。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不少于7人,其中,取得注册资格的专家不少于5人。主任委员应当由防伪技术注册专家担任。专家评审会议专家不得与预审小组专家重复。会议程序如下:
  (一)评审组织机构宣布评审工作纪律,介绍会议程序和与会专家,向防伪技术评审专家发放《防伪技术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5);
  (二)在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下,申请方代表做技术报告、产品演示及介绍检测情况,说明产品的使用性能及特征;
  (三)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报告受理情况;
  (四)预审小组报告预审情况,在预审中进行了验证的,还应当报告验证情况;
  (五)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向申请方提出问题,申请方代表回答专家问题;
  (六)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审讨论,申请方代表回避:
  1.对防伪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特点、防伪特征、主要技术指标及防伪功能的可信程度进行分析、验证和评价;
  2.对防伪技术产品抗攻击、防假冒的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验证和评价;
  3.对防伪技术产品防伪鉴别功能的可靠性进行分析和验证。
  (七)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在汇总每位专家填写的《防伪技术专家评审意见表》的基础上,提出防伪技术评审意见;
  (八)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向申请方代表通报防伪技术评审意见。
  第十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组织评审单位意见,汇总上报评审情况。对于评审通过的项目,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向全国防伪办报送防伪技术评审证书(副本)打印件(一式两份,见附件6)及防伪技术评审备案材料(一份、装订成册,材料目录见附件7),办理备案。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向全国防伪办报送《防伪技术评审不合格项目备案表》,并将材料退回申请方,同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全国防伪办在收到备案材料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和证书编号手续,并返回一份防伪技术评审证书(副本)打印件。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全国防伪办通知防伪技术评审机构补报材料或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于已经备案的评审项目,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发放防伪技术评审证书,对外公告,并向全国防伪办报送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发证机构章)。
  第十三条防伪技术评审证书(见附件6)由全国防伪办统一印制、防伪技术评审机构颁发,有效期一般为3年。对于评审意见认定评审时效少于3年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应当按评审意见缩短证书有效期。
  第十四条防伪技术评审证书标记和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FWPS加五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FWPS-××-×××。其中,FWPS代表防伪技术评审,前两位数(××)中,十位为申请类别,个位为产品类别,后三位(×××)代表防伪技术评审证书编号。
  第十五条在证书期满前3个月,防伪技术评审证书持有者可以提出重新申请。重新评审时,提交材料应当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技术创新和改进内容及防伪力度是否增强等情况介绍;
  (二)推广应用情况及防止被仿制的措施和效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以及今后3至5年推广应用前景的分析;
  (三)新增防伪性能、安全保密功能的验证报告;
  (四)三家以上用户的使用调查表(当年度);
  (五)重新申请前最近一次评审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预审过程中,预审小组应当按照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的划分原则对评审项目的产品类别进行判定。已经发放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产品类别应当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一致。尚未出台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产品,产品类别应当按照《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9425-2003)的分类划分到最细层次。
  第十七条在防伪技术评审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方的防伪技术产品品种或防伪技术项目超出《防伪技术评审证书》所列内容时,可以提出增项评审申请。增项评审申请程序和方法与重新申请相同,但评审重点更加集中在对原有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效果及新增防伪技术、防伪功能作分析、评价和验证。
  第十八条获证单位或个人应当妥善保管防伪技术评审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防伪技术评审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的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同时向发证机构提出补领申请。在核实情况属实并报全国防伪办备案后,发证机构给予更换新证。其中,新证内容、编号和有效截止期与原证证书相同。
  第十九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不得选用与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与防伪技术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在组织防伪技术预审和专家会议评审前,应当向申请方通报专家名单。申请方对选用专家有异议的,可以在通报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更换专家要求,并说明原因。评审机构应当在申请方理由充分合理时,及时更换专家,并再次征求申请方意见。
  第二十条申请方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申请项目评审不合格纪录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应当按重新申请形式要求其补报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加严核实。已做出评审结论的,重新作出评审结论。
  第二十一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销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超出全国防伪办授权范围开展工作的;
  (二)违反工作章程开展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履行规定的职责、违法违规、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专家评审意见弄虚作假、伪造防伪技术评审结论的;
  (五)未经允许将防伪技术秘密泄漏给他人或者非法占有的;
  (六)从事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的。
  第二十二条防伪技术专家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泄露评审秘密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申请方可以依照保密协议和专家申明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已获得防伪技术注册专家资格的,全国防伪办酌情做出责令改正、注销注册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应当认真做好防伪技术评审存档和保密工作,并及时跟踪防伪技术的发展动态,每半年定期向全国防伪办提交防伪技术评审情况汇总、防伪技术发展动态报告。
  第二十四条全国防伪办对防伪技术评审效果及遵守防伪技术评审制度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防伪技术评审工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防伪技术评审组织机构提出申诉。对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工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全国防伪办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防伪技术评审收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全国防伪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