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历史就该这样细读:顾诚明清史文集(上)卫所研究
明前期耕地数新探
明朝前期全国的耕地数,一直是学术界关心的问题之一。对于洪武年间留下的两种相距甚远的田土总数,国内外许多学者进行过探讨,做出了不同的解释,本文作者依据对明代官修典籍和地方志的研究,提出一种新的看法:明初,全国土地是由行政系统和军事系统分别管辖的。行政系统管辖的土地数汇总于户部,就是记载在明前期实录中400万顷左右的数字;而洪武二十六年(1393)修成的《诸司职掌》所载近850万顷耕地数则是包括了行政和军事两大系统在内的综合数字。本文探讨的内容直接涉及对明代卫所制度的重新认识以及明代官、民田所占比例的估计,读者不难从中看出作者在这些问题上所持的观点。
一
《明史》卷七十七记载:“(洪武)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盖骎骎无弃土矣。……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嘉靖八年霍韬奉命修《会典》,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拨给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广东无藩府,非欺隐即委弃于寇贼矣。”
这段话长期被引用于史学论著,借以说明明代土地兼并之剧烈。有的论著进一步发挥说,明王朝控制下的额田虽减少了一半,征粮数字却基本上保持着原额,这说明封建政府对在册农民的压榨加重了一倍。然而,这两个论点都存在明显的疑问,一是《明实录》记载的洪武二十四年(1391)“天下官民田数”同所谓的“洪武二十六年”全国田土总数相差极大;二是从明初到明中期弘治年间并没有将田赋率提高一倍的记载和任何迹象。
《明实录》关于明前期“天下官民田地数”的记载是:
洪武十四年(1381) 3667715顷49亩
洪武二十四年(1391) 3874746顷73亩
《明太宗实录》没有记载永乐年间的全国耕地数。
洪熙元年(1425)
4167707顷30亩
宣德元年(1426)
4124626顷68亩
宣德二年(1427)
3943343顷22亩
《明实录》的记载,表明在明前期“天下官民田数”大致在400万顷上下,变化并不大。可是,嘉靖年间的礼部尚书霍韬讲“洪武初年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万六千顷有奇”[1],虽然用“洪武初年”四字表达不准确,却是有来历的,他依据的是弘治年间修撰、正德年间刊行的《大明会典》。该《会典》记载,洪武年间天下田地数为近850万顷。霍韬见正德《会典》记国初数字同弘治十五年(1502)数字相差太大,感到难以解释,甚至怀疑册籍讹误。近代史学家发现了洪武年间存在两种相差甚远的田地数,作为问题提出来已经有半个多世纪了。具有代表性的看法有以下几种:
日本清水泰次先生在1921年提出了自己的解释,他认为《明实录》所记洪武二十四年380余万顷指的是田、地数,而《大明会典》等书记载的850万顷上下的数字指的是田、地、山、**四类土地总数。[2]
此后,日本北海道大学藤井宏先生经过查阅大量方志,指出《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会计的400多万顷田地数同样包括田、地、山、**四类土地在内。因此,他不赞成清水泰次先生的解释,而提出了两个新的论点:一是认为洪武年间850万顷左右的耕地总数内湖广布政司项下的220余万顷数是定位错误,虚增了十倍,应修正为22万余顷;河南布政司项下的140余万顷是由于多写了个“一”字头,虚增了100万顷。仅修正这两项“错误”就应从800余万顷总额中减去约300万顷。藤井宏先生所做的另一项解释,是认为洪武年间调查登记全国耕地时既统计了当时的征赋实耕数(即380余万顷),也统计了待垦的可耕地数(可耕地包括实耕地在内),即《诸司职掌》《大明会典》所载的近850万顷减去湖广、河南册籍讹误所得之数。[3]这说明,藤井宏先生认为《明太祖实录》记载耕地数比较可靠,因此,明前期至中期的全国耕地数不仅不是下降了一半以上,而是呈现为渐次增加的。
梁方仲先生提出了另一种解释,他认为“造成明代册籍登记数字分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各地亩法不同的关系”。梁先生的意思是说近400万顷的数字来源于有的地方按大亩计算,而800多万顷的数字则主要是因为把大亩折算成小亩,某些地方同一块土地因统计时分别按大、小亩计算而数字迥异。[4]
吴晗先生在《明初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文中写道:“到洪武十四年全国官民田总数为三百六十六万七千七百一十五顷。……二十四年的数字为三百八十七万四千七百四十六顷。经过多年的垦辟和大规模全面的丈量,二十六年的数字为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比十四年又增加了四百八十四万顷。”[5]吴晗先生没有按通常人们必然会采用的以更加相近的年份数(即洪武二十四年与二十六年数)做比较,而以洪武二十六年同十四年相比,用“经过多年的垦辟”一语绕过了洪武二十四年的数字。尽管如此,吴晗先生的观点仍然是清楚的,他认为洪武十四年、二十四年的不到400万顷和洪武二十六年的850万顷都是可信的,急剧增长的原因在于垦辟荒地和全面丈量。
在上述各种解释当中,以藤井宏先生的论点影响最大。即以最近学术界而言,国内樊树志同志发表的文章认为“洪武时期湖广布政司在攒造黄册时,极可能在该地区耕地数字202175。75顷之前,多写了一个‘2’字,这一笔误使耕地虚增了二亿亩”,河南的耕地也“极可能是在449469。82顷前多抄了一个‘1’字,虚增了一亿亩”。[6]去年美国何炳棣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发表的文章里引证了藤井宏先生的研究成果,誉为“功力最深,见解正确”[7]。
以上就是国内外学者对洪武年间垦田数的大致看法。
二
国内外学者在谈到“洪武二十六年”天下垦田数800多万顷时,经常引用的主要根据一般都是《诸司职掌》、正德刊本《大明会典》、万历重修《大明会典》以及《后湖志》。这几部书都是朝廷或有关官府修撰的,具有相当权威性。私人著述虽然间或也有关于全国耕地数字的记载,但他们记录的数字无非是引用上述几部官修文献。所以,我们的探讨只需集中于上面提到的几部官修著作。
《诸司职掌》记载:“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三顷零。”关于《诸司职掌》一书的编撰,《明太祖实录》卷二二六有这样的记载:“先是,上以诸司职有崇卑,政有大小,无方册以著成法,恐后之莅官者罔知职任政事施设之详,乃命吏部同翰林儒臣仿《唐六典》之制,自五府、六部、都察院以下诸司凡其设官分职之务,类编为书。”至洪武二十六年三月书成,名曰《诸司职掌》,诏刊行中外。后来许多史籍把《诸司职掌》记载的800多万顷耕地数写作洪武二十六年数,其实,《诸司职掌》既然在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已经修成,书中所记田地数最晚不能迟于洪武二十五年(1392),把这一数字称作二十六年数并不准确。
正德《大明会典》列举了两个耕地数:一为《诸司职掌》所载,“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三顷零”;一为弘治十五年,“实在田土总计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九十二亩零”。其中引《诸司职掌》数除了直隶安庆府数字在《诸司职掌》原本中为11029顷37亩,而正德《大明会典》为21029顷37亩,多出10000顷外[8],十二布政司和其他直隶府州数字都完全相同,可是,8496523顷零的总额却并没有因安庆府数增加10000顷而做出相应的变动。[9]
在万历重修《大明会典》中记国初田地数就改成了“洪武二十六年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六十八亩零”。经过逐项核对,万历《会典》除了将十二布政司和直隶府州的前后次序做了变动以外,各布政司和府州田土数都与正德《会典》相同。万历《会典》所载田土总数850万余顷,较《诸司职掌》所载的多出11100顷68亩,原因在于安庆府数的差异和汇加总数时微小的误差。[10]
《后湖志》所载数为8804623顷68亩,较《诸司职掌》所载的多出308100顷。人们常常以为《后湖志》所载洪武年间数字是依据后湖所藏黄册统计出来的,比其他史籍更可信,其实并不是这么回事。《后湖志》前面的《凡例》说:“各年黄册户口事产之数不能尽纪。今姑载国初及弘治十五年、嘉靖二十一年定数以见登耗之实,庶几有迹可据而足以信后也。”接着在小字注中明确指出:“如洪武初年据《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弘治十五年、嘉靖二十一年据本湖奏缴之数是也。”[11]这句话表明《后湖志》关于洪武年间的田地数仍然是引自《诸司职掌》和正德《大明会典》,而后二者又存在因袭关系。那么,《后湖志》的数字为什么比《诸司职掌》多出30万余顷呢?经过逐项核对,十二布政司(《诸司职掌》中的北平布政司在《后湖志》中改称北直隶)的数字除山东差10顷外,其余完全相同;南直隶的耕地数在《后湖志》中为1566274顷52亩,较《诸司职掌》中直隶各府州相加数1258274顷52亩,多出308000顷,原因不明。按情理分析,如果《后湖志》的编者在统计南直隶数字时依靠了其他材料来源,不大可能只在十万位和千位两个整数上出现差异,问题可能出在计算的误差上。
这样,我们就明白了所谓“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地数都是来源于《诸司职掌》。那么,《诸司职掌》所载数字的可靠程度究竟如何呢?上文说过,这部书所载数字实际上不能说是洪武二十六年的统计数,它依据的材料至迟不能晚于洪武二十五年。我们知道《明太祖实录》记载的洪武二十四年田地数为380余万顷,一年之间全国耕地数竟然翻了一倍以上,这当然是不可能的。然而,正因为这种现象太离奇,我们才更应当持谨慎态度。如果真如一些学者判断的《诸司职掌》的田土统计包含了三个重大错误,即河南虚增100万顷、湖广虚增200余万顷、总额差了一倍以上,那么,我们就难以解释以下一系列问题。
一、《诸司职掌》是遵照朱元璋的指示编纂的重要法典,成书之后又由他下令颁行中外。朱元璋并不是个昏庸的皇帝,他以大权独揽、事必躬亲著称。如果出现这样明显的重大错误,他不可能不发现或漠然处之。《明太祖实录》记载了这样一个事件,洪武二十三年(1390)二月,给事中彭与民等十七人由于“纪旨意而增减失实,核军籍而奏报不明”下狱论死,幸亏彭与民的父亲上表陈情,朱元璋才网开一面,十七人得幸免于难。[12]说明在朱元璋当政时期奏报不明是有可能杀头的,假如《诸司职掌》的编纂者闯下这样大的乱子,很难安然无事。
二、有相当充分的材料证明,洪武年间对户口、田地、赋税的统计是相当严密、反复核实的。从洪武三年(1370)制定户帖制度时出动大军“去各州县里下著,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13];洪武十三年(1380)发布“圣旨明文”,命“天下丈量田地山塘,不分远近、垅坑、排干、垇、高阜、低洼、有无源流,一概丈量”[14];到派出国子监生等人去各地清丈土地,命各州县征辟“户税人才科”[15],以至于遇有告发在土地、赋税问题上作弊、不均等事都派员查勘,严加处理[16],不能不承认洪武时期的统计数字是最接近实际情况的。洪武三十年(1397)四月,户部遵照朱元璋从天下富民中选用官职的指示,呈交了一部浙江等九布政司和直隶府州占田7顷以上的富民14341户的花名册[17],仅此一事也足以说明洪武年间朝廷对全国户口、田产情况可以说是了如指掌。依据以上事实,我们实在难以相信由朱元璋核准颁发的《诸司职掌》会包含这样骇人听闻的错误。
三、洪武年间吏治严猛,各级官员惴惴守法,特别是户部主管官员如郭桓、赵勉等人往往不得善终,说洪武二十六年户部提供的全国耕地数出现如此巨大的纰漏,也是难以令人置信的。
四、说湖广布政司的田地数出现了相差十倍的定位错误,河南布政司的数字多写了一个“一”字头,由40余万顷变为140余万顷,这种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当时造册书写数字的表达方式是“几百几十万……”,不用阿拉伯数字,也就不可能出现多写“一”字头、“二”字头的问题。即便在统计或抄写时发生了重大错误,《诸司职掌》修成颁布全国之后,湖广、河南两布政司也不会缄默不语;其他衙门也不可能均无察觉,不进行纠举。
五、湖广、河南两布政司的耕地数既然如此庞大,而同书中记载各地夏税秋粮数,湖广不过2462436石,河南为2198909石,比浙江(2752727石)、江西(2664306石)征粮数少,而与山东、山西近似。可是,江西、山西布政司田土只有40余万顷,浙江为51万顷,山东为72万顷。何以各布政司也未发现册籍讹误奏请更正?也没有见到此后有援引河南、湖广为例,以负担不均入告之事。
六、《诸司职掌》在明代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令性文献。永乐二年(1404),抚安湖广给事中何海言:“洪武中颁布《祖训条章》《诸司职掌》《行移体式》诸书,历年既久,官吏迁易,多所遗失,亦有经兵之处焚毁不存,乞重刊诸书颁布中外,俾知遵守。”[18]这个建议得到了明成祖的同意。此后《诸司职掌》还曾多次翻刻,何炳棣先生所用版本就是万历七年(1579)大名府官刻本。书中的数字直到明孝宗弘治年间纂修《大明会典》时仍作为权威性的文献引用,足见至少在100多年内没有人认为它存在重大错误。我们这样讲,并不意味明代统计册籍中没有差错。事实上,上面引用过的正德、万历《会典》和《后湖志》汇总时就有错误,一些地方志内总数与分项数也常出现不一致。洪武十五年(1382)四月,户部奏:“天下郡县所进赋役黄册,丁粮之数类多错误,请逮讯之。上曰:里胥或不谙书算,致有错误耳。若罪之则当逮者众,且以郡县之广、人民赋税之繁,其间岂无误者?令官为给钞市纸笔,再造以进。复有错误然后罪之。”[19]这说明各级机构在编制统计文册时都难免发生错误。问题是,不可能发生这样离奇的重大错误,更不可能在出现重大“错误”之后长期无人察觉。
为了寻求《明太祖实录》与《诸司职掌》所载田亩数字存在巨额差异的原因,我们应该先设法把这两种数字的来源弄清楚。
先看《明实录》数字。据《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三,洪武二十三年八月,“户部奏重造黄册,以册式一本并合行事宜条例颁行所司,不许聚集团局科扰,止将定式颁与各户将丁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造成文册,凡十一户以付坊厢里长,以十甲所造册凡一百一十户攒成一本,有余则附其后曰畸零户,送付本县,本县通计其数,比照十四年原造黄册,如丁口有增减者即为收除,田地有买卖者即令过割,务在不亏原额。……其各里册首类为图,以总其税粮户口之数,县、州、府、布政司以次总之,而以上于京师,藏之户部”。按照这个黄册编造程序,户部掌握的天下田土、丁口数是由甲—里—县(州)—府(州)—布政司(直隶府、州)逐级汇总而成。为了验证这一点,可以用地方志所载辖区田土数同天下田土总额的分项数核对。由于《明太祖实录》记载天下官民田数只有总额,没有分项数字,我们只有拿同《明太祖实录》总额近似的正德《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实在田土总额和分项数作为基础,同各省通志所载各布政使司管辖田地数以及府州分项数加以核对,然后再以部分府、州、县志所载本管田地数考核通志所载数。先以湖广为例,何炳棣先生说:“《南京户部志》,书成于嘉靖二十九年(1550),将湖广的数字纠正为24959391亩。隆庆六年(1572)《湖广总志》所列全布政司田土总数是24933453亩,更证明《南京户部志》数字的正确。”[20]经查阅武宗正德年间刊本《湖广图经志书》,列有成化八年(1472)与正德七年(1512)的数字,成化八年湖广布政司所属各府州田亩数为25637835亩,正德七年为25120106亩。[21]以正德《湖广图经志书》所载1472年及1512年数与何炳棣先生引用过的隆庆《湖广总志》数以及正德《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湖广田亩数23612847亩、《后湖志》所载嘉靖二十一年(1542)数24959391亩比较,确实可以证明湖广布政司管辖的田地一直在25万顷上下波动。再如河南的田土数字,正德《大明会典》记载为41609968亩。据嘉靖《河南通志》载河南布政司洪武二十四年田土数为275313顷97亩零,另有“原不起科今系查理官民地”140809顷75亩零[22],二者合计41612372亩。又据成化《河南总志》载成化十八年(1482)田地数为287773顷25亩,另“不起科官民田地塘一十二万九千八百四十六顷五亩零”,二者合计为41761930亩。[23]两志数字均与正德《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数极为接近。这项查核工作十分烦琐,所凭资料的具体年代又不一致,做到精确固然不大可能,但是,断定明前期实录所载天下田地数来源于户部综合各布政司与直隶各府州管辖的田地数是可以成立的,是经得起检验的。
在做出《明实录》所载洪武年间不到400万顷、至宪宗成化以前大致保持在400多万顷的“天下田亩”数来源于各布政司与直隶府州汇总数的判断以后,我们很容易到此止步,认为《明实录》所载数正确,而《诸司职掌》以及转引该书的《大明会典》《后湖志》等史籍记载的800多万顷则包含了重大错误。其实,问题并不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