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窥观女贞”,亦可丑也。
大观在上,不能相近以挽欲消之阳,而中立于群阴之间,以祈免咎,弗能为有无,是以可丑。
六三,观我生进退。
此则吉凶得失之未审,而存乎占者之自审也。六三柔而与《坤》为体,则退而就阴,其时然也。三为进爻,而较近于五,则进而就阳,其志然也。退不失时,进以遂志,两者皆无过焉,道在观我所行而不在物,自修其身,内省不疚,斯以退不狎于不顺,进不迫于违时,其庶几矣。
《象》曰“观我生进退”,未失道也。
道不失,则进退皆可。
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
三修身以俟时,四则可决于进矣。近阳之光,阳所求也。古者乡大夫进士于天子,宾于饮射以兴之。四承五而弥近,故利在受宾兴之礼以进。
《象》曰“观国之光”,尚宾也。
“尚”谓道所贵也。君子之学修,虽耕钓而有天下之志,然必上宾于廷,乃见宗庙之美,百官之富,以先王经世之大法,广其见闻之不逮,故虽衰世之朝廷,犹贤于平世之草野,非窥观者所能测也。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
言行皆身所生起之事,故曰“生”。自四以下,皆奖阴以观阳,而责其不逮;以阴盛,阳且往,故必正名定分,以扶阳而尊之。至于九五,当群阴方兴且迫之势,固不可恃位之尊,而谓人之必己观也。能为人观者,必先自观。语默动静,有一不协于君子之道,则时去势孤,位且不保。不可徒咎在下者之侵陵,而咎实自己。故当此位者,必“观我生”,果其为君子,而后无咎,以其刚健中正之道未亡,责之备也。
“我生”云者,毕其一生所有事之辞。“观民”,言为大观以示民也。欲为大观于上,令瞻仰之者无不奉为仪则而不敢忽,岂一言一行之足称其望哉!内省而不愧于屋漏,外察而不愆于度数,无所不致其反观,以远咎过,然后愚贱之志,欲纷纭竞起思乘隙而摘之者,无所施其窥伺,则可危可亡,而小人终莫之敢侮。君子之为观于民,自观之尽也。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
“其”者,在外之辞,谓物情向背之几也。上九无九五之位,而阳将往矣,欲不失其大观也,尤难。内度之己,抑必外度之物;果其所以发迩而见远者,无不中乎物理,可以招携怀远,而允为君子,然后无咎。
《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
无位而将往,物且轻之,而志不能平,然不可挟不平之志,必尽道以求物理之安。
《周易内传》卷二上终
噬嗑。亨,利用狱。
《噬嗑》之义,《彖传》备矣。为卦,一阳入于三阴之中,而失其位,不与阴相合也;三阴欲连类,而为一阳所间,不能合也。《颐》之为道,虚以受养,而失位之阳,以实碍之,不能合也。自《否》而变,以交阴阳而合之,而阳下阴上,皆不当位,其交不固,不能合也。积不合之势,初、上二阳,以其刚制之才,强函杂乱之阴阳于中,而使之合,是啮合也。“亨”者,物不合则志气不通,虽曰“啮合”,而亦合矣,是《噬嗑》之亨也。然犹得中,而为《离》明之主,具知啮合者之矫乱而不固,则且施刑以惩其妄,而不至如六国之君,昏暗傲狠,听说士之诬,以连异志之诸侯,斯亦可远于害。故惟“用狱”,而其邪妄可息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物”者,非所固有之物,谓失位之九四。颐中岂可有物哉!又从而噬以嗑之,增其妄也。
噬嗑而亨。
强噬之而合,亦足为亨矣,明者所不以为亨,而恶之者也。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
自《否》之变而言之,《否》之阴阳聚,而此卦分之。分而下者,不无躁动;分而上者,则为《离》明之主。雷起于不测,而电章之,则明足以烛动而止其妄矣。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不当位”,谓六五也。变否塞之道,柔自初而上行以得中,照其妄而治以刑,合于义矣。故“利”。两造曰“讼”,上察下恶而治之,曰“狱”。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雷电”,《本义》云:“当作电雷。”中溪李氏曰:“蔡邕石经本作电雷。”《离》明以明罚,雷动以敕法,所以制疑叛之人心而合之也,故为“噬嗑”。禁令悬于上,不率者则谨持而决之。此定法律于未犯之先,故既明则必断,与《丰》殊用。《丰》者折狱于已犯之后,法虽定而必详察以下求其情,故既断而必明。《噬嗑》,先王之道;《丰》,司寇之道。法定于一王,狱成于良有司也。
“屦校”,施械于足也。“灭”,掩也,没也。械其足,见械而不见足也。初与上为颐体,啮合阴阳之杂而不恤其安,其罪也,故用狱者施以刑焉。然初九虽刚以动,而处于卑下,无坚于妄动之力。《否》五之阳,自上而下,屈己以合物,未有利焉。二又以柔乘己,有可噬之道,议刑者所不加以重刑,械其足而已。薄惩之则恶且止矣,故可无咎。戒用狱者,知其恶之可改,早为惩创,斯得免民于咎之道也。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戒其妄行,则不行矣。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初、上,噬者也;中四爻,受噬者也。大脔无骨曰“肤”。“灭鼻”者,捧大脔而噬。上掩其鼻而不见,噬之刚躁者也。噬而合之,刚以制物,挟威以强物,而有难易之分焉。二以柔居柔,而近初易噬。若肤者,初之上噬,先噬乎二,故迫而有灭鼻之象。然初方动而二遽掩之,有取噬之道焉,则噬之者亦可无咎。此初之罪所以轻,而可薄罚以止之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