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刑部当年奏议为九年之狱,十官之勘,不为不详矣,而犹有异同,则谓之疑狱可也。夫罪疑惟轻,则阿梁当贷死。连刑部都认为该免她一死,为何朱熹非要置她于死地?”
他冷笑一声:“莫非在你们理学门人眼里一个女子疑似与人有私,就比杀人放火还可恨,非要杀之后快?”
心学谢希孟拄杖叹息:
“此案最关键证据始终找不到,尸检也说不出所以然,全凭通奸二字,朱熹就要取人性命。好一个存天理灭人欲,莫非你们的天理,就是专门盯着妇人女子腰带?”
“农人种不出粮食,你们说格物未精;金兵打过来了,你们说理气未明,唯独对惩治妇人,你们倒是雷厉风行!”
“李山长,你口口声声格物致知。请问在阿梁案中朱熹格了什么物?是格了那根本不存在的毒药,还是格了那无法验证的尸体,他致的什么知,就是知道无论如何都要杀掉一个弱女子来成全你们心中的人伦吗,你们的格物莫非就是格心中想当然之物?”
“可怕,着实可怕!老夫原以为理学只是繁琐,那时才知更是冷酷!证据不明便是疑案;疑案不决当从轻发落。
这是三岁孩童都懂的道理,可到了朱夫子这里竟成了无足怜者,莫非在你们看来,维护你们那套僵硬的理,比一条活生生的人命更重要?心学讲本心,这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你们的本心莫非是铁石所铸?”
面对各方责问,朱熹弟子一时有些词穷。
简单来说,这就是一个九年牢狱,展现了大宋司法制度的复杂面貌,死刑在大宋是慎之又慎,绝对不是什么当地主官想判谁死就判谁死。
孝宗淳熙五年(1178年),南康军(江西都昌县)发生了一起命案。
南康军有个军户之妻阿梁,丈夫程念二病弱,她与商人叶胜有了私情。
某日叶胜上门与程念二发生冲突致其死亡。
官府抓捕二人后,阿梁一开始承认自己与叶胜合谋杀夫,到了审讯环节却称自己并不知情,没有帮叶胜在门口望风,也没有看到里面的情况。
此案顿时成了糊涂账——既无目击证人,又找不到阿梁作案凶器,全凭叶胜口供指认阿梁是否是同谋。
按《宋刑统》,若通奸妇女知情不报需处斩,但阿梁抱着幼儿在门外站立半个时辰的举动,成了知情与否的关键疑点。
因为阿梁推翻了之前供词,称自己是冤枉的。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就要启动翻异别勘程序——犯人在州一级司法机关(州院或司理院)翻供喊冤后,由上级(提点刑狱司)指派另一个州院或司理院重新审理;
如果再次喊冤,则由提点刑狱司派官复审;若仍有冤情,则转交中央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复审;若仍有争议,上呈赵官家裁决。
一共可以喊冤五次。
还有大宋独特的司法制度——审案分家:审案的和判案的是两拨人,互相制约。喊冤重审:犯人如果喊冤,必须换一拨人重新审理。
这就太复杂了,按照大宋的通讯与办公情况,一件事在江西与临安的衙门来回传讯处理,想想都知道要耗费多少时间。
案件在地方衙门与刑部、大理寺间往返拉锯九年,历经十一次重审。
最蹊跷处在于每当刑部认为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阿梁必在堂上喊冤;而每当地方官欲结案,她又翻供。
直到奸夫叶胜病死狱中,此案已成无头公案。
淳熙六年(1179),朱熹做了南康军的新任知军。
作为理学大家,他从三纲五常角度出发,认为阿梁不守妇道,虽然审讯时屡次翻异,但是于理死罪难逃,应该按照原来裁决判处阿梁斩刑。
也就是阿梁不符合道德君子的道德,必须死,朱熹管你这的那的,哼,女人想逃?
于是,他向孝宗皇帝上书:“阿梁所犯穷凶极恶,人理之所不容。据其审词自合诛死,无足怜者……”
孝宗皇帝则以“须至依条再行推鞫”答复了朱熹,即阿梁可以五次翻异别勘,而朱熹上书之时才第三次。
孝宗不喜欢理学家那套仁义道德,想要阿梁死就得拿出证据来,否则免谈,别给我提什么你那套天理人欲。
直到淳熙八年(1181)朱熹调离南康军时,阿梁案依然处于未审结的状态。
到第十一次重审时,由江东提刑耿延年主审。
此时,案件当事人之一的叶胜也死在狱中,该案当事人仅剩阿梁一人,其供词已成为孤证,无法验证她到底是否知情与参与叶胜杀丈夫。
于是,耿延年将审理的案情上报临安,奏请赵官家裁决,我们实在没办法了,还怎就咋,赶紧的吧。
刑部在向宋孝宗提交文案中言道:“窃谓九年之狱,十官之勘,不为不详矣,而犹有异同,则谓之疑狱可也。夫罪疑惟轻,则阿梁当贷死。”
就是阿梁案子已经审了九年,牵涉官员众多,但案情仍有可疑之处,根据罪疑惟轻的原则,阿梁可以免于死刑。
孝宗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最终对阿梁案作出终审判决:“南康军民妇阿梁特贷命,决脊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军编管。”
即免去阿梁的死刑,改成杖刑二十后流放二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