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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章(第2页)

方晴。

提到这个名字,林念慈的胃收缩了一下。不是因为方晴危险——是因为方晴现在处于一种她无法判断的状态。

陈维远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方晴的处境发生了变化。她不再是"匿名者"了——她的身份在经侦的调查中被确认了。她确实在启明持有股份,汇通公司确实是她的,恒达流向汇通的款项确实进了她的个人账户。

方晴现在也是嫌疑人。

但方晴有"配合调查"情节——她提供了陈维远和母公司高管的录音,在报案材料中被注明为"配合调查者"。这个情节让她获得了取保候审——没有被拘留,但被限制了出境和通信。

取保候审期间,方晴不能离开所在城市。不能联系案件相关人员——包括林念慈。

但方晴在取保候审的第一周,就通过她的律师给林念慈传了一个消息。

消息只有一句话:"录音笔里有我录的另一段对话——我和陈维远的。录的时候他在知道我在录音的情况下说的。那份录音可以证明他知情。"

方晴在给自己留后手。

她提供的那份47分钟录音是秘密录的——陈维远和母公司高管不知情。如果这份被排除了,方晴的"配合调查"价值就大打折扣——她提供的最关键证据失效了,她在案子里的位置就从"配合者"滑向"共犯"。

所以方晴准备了备用录音——一份陈维远知情的情况下录的对话。知情录音的证据效力远高于秘密录音。如果这份录音能用,方晴的功劳就保住了。

但方晴为什么不一开始就交出这份录音?

因为这份录音里也有方晴自己的声音。她在录音里和陈维远讨论了恒达的运作方式——她自己参与了。这份录音能证明陈维远知情,但也能证明方晴知情。

交出这份录音,等于自证参与。

不交,如果第一份被排除,她就失去了"配合者"的护身符。

方晴在两难。

她选了——通过律师传话,让林念慈知道有这份录音的存在。但她没有直接交出。她在等林念慈做选择。

什么选择?

如果林念慈告诉法院或经侦"方晴还有一份录音"——方晴就必须交出,自证参与。这对林念慈有利(多一份证据),对方晴不利(多一条罪证)。

如果林念慈不说——方晴的第一份录音如果被排除,案子就少了一条关键证据链。

方晴把球踢给了林念慈。

就像赵敏三年前把"一"写在她手背上一样——碎片给你,选择你自己做。

林念慈在花坛边站了十分钟。

冬青的叶子被风吹得哗哗响。她掏出手机,没有打给刘警官,没有打给方晴的律师。

她打给了赵敏。

赵敏现在也被限制了出境。但她的情况比方晴好——她是财务人员,不是决策层。她在启明看到恒达数据的行为,属于"职务发现"而非"主动窃取"。她向林念慈提供信息的行为,属于"公民举报"。她没有在链条上签过任何文件,没有从恒达拿过一分钱。

刘警官需要她做证词——关于方晴在启明的私人账户。赵敏配合了。她的证词是:她在做年度审计时发现恒达的费用明细中存在异常,追踪后发现资金流向了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账户,法人是方晴。

这个证词是干净的——她是财务人员,发现异常是她的职责。

但赵敏三年前用这个信息要挟方晴的事——没有人知道。赵敏没有告诉刘警官,也没有告诉林念慈她告诉了刘警官什么。

电话接通了。

"姐。"

"嗯。"

"传票来了。法院要排除录音。方晴手里还有一份备份录音,但她没有交。她在等我说。"

赵敏沉默了三秒。

"她想让你替她做决定。"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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